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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公告

发布者:欢迎使用江南全站App  发布时间:2024-03-04 17:18: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关于核准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26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4,773,567股,每股面值为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4.8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38,199,535.62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21,185,872.47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7月25日全部到账,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喜验资2022Y00082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22年07月1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赞同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子公司沧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东鸿制膜”)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解放路支行,子公司芜湖明珠制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明珠制膜”)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政务新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万春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以上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07月15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

  按照上述规则的规定与董事会决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沧州东鸿制膜、芜湖明珠制膜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政务新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及保荐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08月1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2)。

  注: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用途中,“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用途已实施完毕;关于“实施建设‘年产38,000吨高阻隔尼龙薄膜项目’(沧州)、(芜湖)”用途,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赞同公司分别使用募集资金48,417.00万元以及49,098.00万元对全资子公司沧州东鸿制膜和芜湖明珠制膜进行增资,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推进公司沧州、芜湖两地分别建设的“年产38,000吨高阻隔尼龙薄膜项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董事会审议等程序。

  由于开立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0297)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的资金已经使用完毕,用于实施建设“年产38,000吨高阻隔尼龙薄膜项目”(沧州)、(芜湖)的募集资金已按规定用途分别转至上述两个子公司的专用账户,为了规范银行账户的管理和使用,近日公司对该募集资金专户办理了注销手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该专户的注销手续,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人民币336,862.54元已转至公司一般账户。公司已将该事项及时通知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公司及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分别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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