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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欢迎使用江南全站App  发布时间:2024-02-05 00:48:3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有关规定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利益。鉴于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2023年3月27日,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精工科技)收到了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应诉通知书》显示,元峻有限公司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长春中院已立案。

  被告一: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告二:吉林宝旌碳材料有限公司(原名为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宝旌)

  申请号1.2号、授权公告号CN 102782198 B号“氧化炉”发明专利,原专利权人为艾森曼股份公司,因公司合并,涉案专利人变更为元峻公司。

  专利权利要求1,一种用于氧化处理纤维的氧化炉,具有壳体、处理腔、鼓风装置、抽吸装备、通风机、加热装置、导向辊,其特征主要是鼓风箱和出口的布置方式。

  专利权利要求3,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氧化炉,其特征是,所述氧化炉用来制造碳纤维。

  元峻公司认为公司未经其同意,在销售给吉林宝旌的“吉林精功3号线”中擅自制造、销售其享有专利权的氧化炉产品;认为吉林宝旌明知公司在“吉林精功3号线”中制造、销售的氧化炉产品系专利侵权产品,仍然购买使用。

  元峻公司工作人员在“吉林精功3号线”施工现场拍摄了产品与图纸照片,经技术对比,认为精工科技的氧化炉产品,落入元峻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

  1、判令被告立马停止对原告第CN 102782198 B号“氧化炉”发明专利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使用涉案专利保护的氧化炉产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涉案金额合计228.53万元(不含本次与元峻公司的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22%。

  1、公司格外的重视本次诉讼事项,积极采取法律措施,依法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积极应诉。目前,公司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已正式受理,公司认为基于公开号为US4515561A的纤维处理炉和公开号为JPA的热处理炉及使用其的碳纤维制造方法,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以全部无效。

  2、精工科技在涉案产线中使用的氧化炉为本公司自主研发,并已申请专利,其中,实用新型专利已授予,发明专利正在实质审查中。

  3、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公司将重视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法律和法规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敬请投资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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